G | 杨某、郭某未经许可,非法获取并披露上述内容,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,遂要求其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、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200 万元。三被告辩称,杨某、郭某的行为系出于个人猎奇心理,已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,且未造成原告实际损失,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经营信息若要构成商业秘密,须同时满足“不为公众所知悉”“具有商业价值”以及“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”三项法定要件。本案中,涉案游戏测试版本所包含的新游戏内容,并不在游戏公开版本中展示,仅在测试阶段向经筛选的少量玩家限时提供,具有秘密性。同时,上述内容系游戏版本迭代的阶段性成果,直接关系到游戏上线后的市场热度与玩家期待,具有保持用户粘性、延长游戏运营周期的商业价值。某科技公司与测试玩家签订保密协议、发布禁止泄密公告等行为,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。
H | 由此,应当认为涉案游戏测试版本内容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规定的经营秘密。杨某、郭某并非某科技公司的保密测试人员,不具备获取测试版本软件包的合法事由。二人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软件包后,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破解并向公众披露,其行为分别构成了对某科技公司经营秘密的“非法获取”与“非法披露”。郭某搭建私服并向公众提供,进一步扩大了秘密内容的传播范围,加重了侵权后果。